法规概述
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规生效后,原有的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DSD)以及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DPD)逐步被废止。该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的实行对欧贸易。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
企业的义务
1. 提供并传递符合CLP的安全数据表(SDS)
2. 协同进口商进行分类和标签(C&L)通报
3. 协同进口商和下游用户进行欧盟毒理中心(PCN)通报
在欧盟境内生产或投放市场的物质,如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个,都必须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报:
Ÿ 物质本身被分类为危险,或以某个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导致配制品最终被分类为危险(不论吨位多少)
Ÿ 所有需进行REACH注册的物质,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的物质除外
Ÿ 协同进口商进行产品的标签与包装更新
2025年欧盟CLP更新要点
2024年11月20日,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2024/2865修订了欧盟CLP法规,主要更新要点如下:
Ø 对分类的新规定
1.附件VI统一分类适用于所有形态或物理状态,除非另有说明;
2.对于含有多组分物质的复杂物质(complex substances),从毒理学的角度来看,混合物没有区别。应使用复杂物质本身的可用信息进行评估和分类,如没有整体的可用信息,可等同于由2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物一样进行评估和分类。从植物或植物部分提取的含有多种成分的物质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植物”是指植物科和真菌科的活的或死的生物体,包括藻类、地衣和酵母。
3.由于科学水平的限制,很难仅根据物质或混合物的数据评估含多组分物质或混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内分泌干扰特性、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移动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适当使用多组分物质的数据。
4.如果统一分类附件VI没有给出M值(Multiplying factor),则责任人应根据该物质的现有数据为分类为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险-类别1或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险-类别1的物质设置M值。
5.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在分类过程中必不可少,将与M值和浓度限值一样被纳入分类清单。
6.C&L通报的差异性可能导致通报人和注册人之间存在分歧,或分类条目过时,因此降低了危害收集和交流的效率,导致分类不正确。所以当通知人通报差异分类时,需要提供原因。为避免分类过时,通报人需要在更改分类和标签后6个月内更新C&L通报。
7.如果分销商在其他成员国进一步分销危险混合物或重新包装或重新贴标签,需要应对PCN义务。成员国可任命欧盟级的毒理中心通报门户,来接收应急健康响应信息,以减轻行政负担。应急健康响应信息可用于改进风险管理措施,补充注册提交的物质用途信息。
Ø 欧盟新附加分类(Regulation (EU) 2023/707)
应将附加标签应用于CLP附件II第2部分中提到的附加危害的所有混合物。Regulation(EU)2023/707引入的新附加危害类别(内分泌干扰物(ED)、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积性(PBT/vPvB)以及持久性、流动性和有毒/非常持久和非常流动性(PMT/vPvM))也将进行统一分类和标签。如果这些物质有助于混合物的分类,也应在标签上标明。
欧盟新附加分类
企业应评估和审查自己的物质和混合物,并向ECHA通报附加危害分类,也可以尽快通过更新REACH注册卷宗或C&L通报来完成。
Ø 标签更新时间限制
如果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或标签发生变化,导致增加了新的危险类别或更严重的分类,或需要在标签上增加附加信息,则该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应确保及时更新标签,且无论如何都不得迟于供应商获得新评估结果后6个月。如果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或标签发生其他任何变化,供应商不得无故拖延尽快完成更新,且无论如何都不得迟于供应商获得新评估结果后18个月。
如果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或标签更新是由于统一分类造成,则依据ATP(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通常是这些规定生效之日起后18个月。
如果物质或混合物属于洗涤剂或杀生物剂法规下的范围,则以相应法规中生效日期优先。
Ø 引入折叠标签
不限尺寸形状,标签可以直接采用折叠标签,折叠标签首页应包含以下标签元素:
(i)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ii)标称数量,除非包装上另有规定;
(iii)产品标识(内页中使用所有语言);
(iv)象形图(如适用);
(v)信号词(内页中使用所有语言)(如适用);
(vi)唯一配方标识符(UFI)(如适用),除非已印在或贴在内包装上;
(vii)完整安全信息指示语或用符号告知用户可以打开标签,指明内页上有其他信息;
(viii)内页中使用所有语言的语言缩写(国家代码或语言代码)。
折叠标签内页包含除了象形图和供应商信息外的所有标签元素,且使用首页上提到的语言缩写。尾页应包含首页上的所有标签元素,语言缩写除外。
Ø 引入数字标签
CLP旧版下要求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签要素要以实物形式加贴在产品上,我们称为实物标签。新规中写明,除了实物标签外,还可以以数字形式提供数字标签,便利视障人士和无法说成员国语言的群体。
1.如果使用数字标签,数据载体应牢固地附着或打印在物理标签上或标签旁边的包装上,使其能最大限度的被数字设备处理。
PS:数据载体“data carrier”是指线性条形码符号、二维符号或其他可由设备读取的自动识别数据捕获介质。
2.如果在数字标签上提供标签元素,则数据载体应附有“在线提供更多危险信息”(More hazard information available online)的声明或类似指示语;
3.免费,且当受众使用数字标签有阻碍时,应提供替代方式提供标签元素;
4.数字标签的标签元素要求:
(a)所有标签元素应集中在一起,并与其他信息分开提供;
(b)数字标签上的信息应可检索;
(c)数字标签上的信息应可供欧盟所有用户访问,并应在至少10年或其他欧盟立法要求的更长时间内保持可访问性;
(d)数字标签应免费访问,无需注册或下载或安装应用程序,也无需密码;
(e)数字标签上的信息应以一种可满足弱势群体需求的方式呈现,并支持必要的调整,以方便这些群体获取信息;
(f)数字标签上的信息访问点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g)数字标签应可通过通用数字技术访问,并与所有主要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兼容;
(h)如果数字标签上的信息可以用多语言访问,语言的选择不应受访问地理位置限制。禁止跟踪、分析或使用任何信息,不得超出提供数字标签的绝对必要范围。
Ø 标签的尺寸新要求
标签、象形图尺寸以及字母字体大小要求都做了调整。不同之处在于修订版中对字体大小有了要求,新增一列“最小字体大小”。还对容量≤0.5L的标签提出了相应的标签、象形图及字体大小的要求。
对于容量≤10ml的内包装标签,字体大小可以小于表中的字体大小,只要它清晰易读,放置危险性说明或EUH说明等关键说明至关重要,前提是外包装符合CLP Article 17相应要求。同时此类产品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如:R&D用途等),Article 17要求的内包装标签元素信息可以从内包装上省略。
新版
旧版
新增对于标签的要求:
新增对于标签的要求:
(a)文本应在白色背景上以黑色印刷;
(b)行间距应至少为字体大小的120%;
(c)应使用易于辨认且无衬线的单一字体;
(d)字母间距应适合所选字体,确保易读性。
Ø 标签的其他变化
由于尺寸、形状或形式不可能满足标签一般规则而免于标签和包装的,内包装标签上的最低信息要求已从四个标签要素(象形图、产品标识、供应商的名称和电话号码)改为五个标签要素,添加了新的要素——信号词。
对于呼吸道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如果有足够的信息将其危险分类为1A或1B类,则应将其分为1A或1B类,以避免分类过度或不足。
为安全和保护人类健康,修订后的CLP附件II第3部分和第5部分引入了通过加油站和无包装供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签和包装的具体规则,包括对加油站的具体要求。
规范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广告,所有此类广告(非视觉广告除外)必须包含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和附加危害(EUH)说明(如适用)。且不得出现“无毒”、“无害”、“无污染”、“生态”或其他表明不危险的声明。广告是非视觉的,则可以省略危险象形图和信号词。向公众销售的广告还必须包括“始终遵循产品标签上的信息”(Always follow the information on the product label.)的声明。如果是远程销售,危险产品的在线报价应明确规定标签要素。
本次CLP法规修订还新增第54a条,涉及报告和审查。到2029年12月11日,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科学报告,内容涉及对含有一种以上从植物中提取的成分的物质的信息的审查。如果适当,该报告可附上立法提案;到2029年12月11日,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提交一份评估报告,评估是否有必要将附件 II 第3.1和3.2节中关于儿童安全扣件和触觉警告的要求扩展到其他危险类别。如果报告结果证明有必要,委员会发布ATP来采取行动。
CLP法规修订的发布,对于不同的条款给予了相应的过渡期。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化学品,不需要根据本法规重新分类或标签。供应商也可以在生效日期前自愿适用新的规定。
欧盟UFI申请及毒物中心通报(PCN)
欧盟毒理中心通报(The Poison Centers Notification,简称PCN)是基于“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第45条和附件VIII的一项义务。在特定截止期后,企业必须成功提交统一格式通报后,才可将产品投放于欧盟市场。
通报主体
将危险混合物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纯物质的制造商及分销商不需要通报)有义务完成PCN通报。非欧盟供应商不能取代欧盟境内责任持有人。
通报受理机构
欧盟毒理中心通报门户及各成员国委任机构(或毒理中心)
通报对象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化学产品必须通报:
1. 混合物
2. GHS分类具有物理危害或健康危害
3. 投放于欧盟市场
注:1.生物杀灭剂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属于此义务范围。如果产品属于物品,需要进行具体判断:物品(作为容器或载体材料)和物质/混合物的组合,例如喷墨打印机墨盒、蜡烛、湿纸巾、干燥剂袋,这些物品上承载的混合物符合上述条件的需要通报;单一物品如塑料勺子,不需要通报;带有物质/混合物的物品(即该物质/混合物构成物品的整体的某部分),不需要通报(例如电池中的电解质,温度计中的液体,固定地毯的胶带中的粘合剂)。
豁免通报的产品
Ÿ 仅分类为环境危害的混合物;
Ÿ 放射性混合物;
Ÿ 受海关监管的混合物;
Ÿ 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的混合物;
Ÿ 药用和兽用产品;
Ÿ 化妆品;
Ÿ 医疗器械;
Ÿ 食品和饲料;
Ÿ 仅分类为加压气体的混合物;
Ÿ 爆炸物。
自愿通报
对于仅具有环境危害分类的混合物或者无危害分类的混合物,企业可进行自愿通报。若企业的产品被下游配置商用作为MIM(Mixture in mixture)以配置成其他的混合物,且该混合物具有健康危害或物理危害,则自愿通报可帮助企业保护其产品的机密商业信息,例如产品的配方信息。在完成自愿通报后,企业仅需向客户提供产品的UFI(唯一配方标识符)。
统一格式通报强制执行日期
Ÿ 消费者用途:2021年1月1日
Ÿ 专业用途:2021年1月1日
Ÿ 工业用途:2024年1月1日
在以上强制执行日期之前,混合物通报继续受成员国法规约束。对于已经通报过并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有效。但若产品发生变化(例如混合物成分,毒理学特性或产品标识符的变化),则需要以新的统一格式进行通报。2025年1月1日之后,混合物通报格式将全都要以新的统一格式通报。
通报步骤
1. 确定产品投放的市场;
2. 明确所需通报产品的使用类型以确定截止日期及相关信息要求;用途包括直接用途以及下游用户最终用途,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用以确认最早的通报开始日期;目前三个通报截止期均度过,所有符合法规要求的混合物在投放市场前,均需要先完成统一格式通报;
3. 依据CLP附件VIII,收集统一格式通报所要求的产品相关信息,如提交者信息,混合物成分、分类、标签要素、毒理学信息,产品包装、类别、颜色等;
4. 生成产品的唯一配方标识符(UFI)用以信息提交及标签、包装标识;
5. 制作通报卷宗;
6. 通报卷宗提交,需要根据各成员国规定通过欧盟成员国国家提交系统或者ECHA毒理中心通报门户(PCN portal)进行提交;
7. 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有义务及时更新通报。
非欧盟企业应对
对于非欧盟企业,如果不愿意向进口商提供其100%的配方,也可以选择委托欧盟境内的法律实体完成自愿通报,创建混合物产品的UFI,并将通报后的有效UFI通过SDS或其他方式传递给进口商,由进口商完成自己的通报义务。非欧盟企业可以通过自愿通报来规避将混合物配方信息泄露给进口商的问题,以此达到保护自己商业机密的目的。
(下一期:欧盟BPR(生物杀灭产品)法规)
